平安人寿[2017]两全保险 001 号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鸿运随行经典版两全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鸿运随行经典版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鸿运随行经 典版两全保险(简称鸿运随行经典) ,附加险为平安附加鸿运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鸿运随行 意外)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简称住院日额 13) 。鸿运随行意外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住院日额 13 的日额保险金为 200 元/天,交费期 10 年,保险期间 20 年, 主险及附加险月交保险费共 898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满期生存保险金 王先生本人 898 元×12×10×118%=127156.8 元 身故保险金 儿子小王 898 元×12×8×150%=129312 元 王先生满期生存 王先生第 8 个保单 年度末身故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如何领取保险金 6.3 自动垫交 4.1 受益人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7.1 合同构成 4.3 保险金申请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4 保险金的给付 7.3 投保年龄 4.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7.4 年龄错误 5.如何退保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犹豫期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 未还款项 6.其他权益 7.8 合同内容变更 6.1 现金价值 7.9 效力终止 6.2 保单贷款 7.10 争议处理 险种简称:鸿运随行经典 险种代码:3049 平安鸿运随行经典版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12×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 3 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保单年度 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12×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 数)×12×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2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平安附加鸿运随行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之和。 1.2 保险期间  我们不保什么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1 2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7 年 5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5 月 1 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 2000 年 6 月 1 日,那么 2060 年 6 月 2 日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而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 2061 年 5 月 1 日(因 2060 年 5 月 1 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 60 周岁) 。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 如何支付保险费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4.2 保险事故通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7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6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相关内容) 。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 8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4.4 8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 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营业执照等。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 权  如何退保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 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 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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